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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3-26

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实行学制技工教育的各类技工院校,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

第三条  各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学籍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章  学制与入学、注册

    第四条  技工院校学制教育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学制年限原则上按以下规定:

(一)中级工学制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

(二)高级工学制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技校、中专、职高)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五年;

  (三)技师学制教育招收高级技工学校和职业院校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技校、中专、职高)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四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六年;

  (四)招收企业在职职工和社会青年开展不脱产学制技工教育,须注册为非全日制,其修业年限可在上述层次技工学制教育规定年限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一至三年;

(五)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经学校批准,三年及以上学制的可以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依法服兵役,休学期限与服役期限相当,其它因休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五条  技工院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六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3月31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对于实施中级工、高级工、技师一贯制教学的,应实施分段注册,并按照培养阶段实施分段教学。实行联合办学的,若学生当年就读学校为我省技工院校,则应由就读学校进行学籍注册,若学生当年就读学校非我省技工院校,则应由招生学校进行虚拟学籍注册。学生就读学校变更后,应将学籍从原就读学校转入当前就读的招生学校。同一学生不得跨地、跨校重复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对于开学两周内未到校注册,也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非全日制新生注册采取开班注册制,注册截止时间为开班后30日内,逾期未注册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对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学校必须在截止日期前进行电子注册,并报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九条  技工院校应当为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各课程成绩表、实习期间考核鉴定表、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信息、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和体检表等。

第十条  技工院校应当将取得学籍的各年级学生变动情况及时输入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取消学籍。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应先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与考核

第十三条  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十四条  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操行考核按学期记载,归入学生档案,毕业时,应进行操行总评。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学籍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等级制或学分制。等级制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采用百分制的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十六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根据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达标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评定。对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给予补考一次。经补考仍有不合格课程,但又符合升学条件者,其不合格课程于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记入学籍卡时,应注明“补及”字样。

第十九条  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将考试成绩最迟于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录入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考勤。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  升级、留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年经考核评定符合升级条件的,予以升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一学年有四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者,或累计五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应予留级,留级限一次。

 

第五章  培养层次变更、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为激励优秀学生脱颖而出,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可建立学生培养层次变更机制。对低层次培养规格的优秀生,经本人申请,学校选拔,可进入相同或相近专业的高一层次培养规格的专业就读。

鼓励学生一专多能,对于本专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学业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长远发展;

(二)学生有某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第二学年开始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转学需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理由正当,经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以及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两次为限。

第二十九条  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满的前一个月应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对于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学生在休学期间,若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予以退学:

(一)学生一学年有五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或者累计六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

(二)经留级的学生仍达不到升学条件;

(三)一个学期内累计旷课60节及以上;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

   (五)应征入伍保留学籍退伍后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

   (六)因身体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习;

(七)严重违反纪律,屡教不改;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发给退学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工学交替、顶岗实习

第三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文件规定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积极提倡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学校应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顶岗实习应列入实施性教学计划,时间不超过1学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期间,学校应与合作企业签订实习协议,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实行跟踪管理。实习结束后,应与合作企业共同完成学生实习考核鉴定,并将考核鉴定情况记入学籍档案,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表扬、嘉奖和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纪违规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三十五条  对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显著进步者,可撤销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改悔;

(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应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采用学分制达到规定学分)、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顶岗实习考核鉴定合格、且操行总评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实施分段教学的应分阶段进行考核考试。学生修完相应阶段的课程且考核合格,同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学校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仍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准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允许学生回校补考一次,成绩合格者,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经学校盖章,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毕业生名册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毕业生名册并在毕业证书加盖钢印。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学校颁发。学校应按主管部门最新批准的学校名称、办学层次以及部规定的专业编码确定毕业证书的相应编号。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由原毕业学校根据毕业生验印名册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具学历证明,学历证明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运用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修改、查询学生学籍信息,设区市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审核学校申报信息。

第四十三条  各技工院校可在本规定基础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其中实施学分制的学校应另行制订学分制相关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应经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招收企业在职职工和社会青年开展非全日制学制技工教育,成绩与考核、升留级、毕业与结业的各事项均参照全日制技工教育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我省技工院校就读,应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